青少年犯罪原因之探討
分類: 青春期心理
心理詞典
編輯 : 心理知識
發(fā)布 :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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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已不是什么新鮮問題了,但這仍是當今社會最普遍、最嚴峻的問題之一。因此,筆者在此仍想舊話重提,對這個問題再談一些看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尤其是近幾年,隨著現(xiàn)代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在世界各國均形成了犯罪低齡化的趨勢。25歲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軍的主體。青少年犯罪已經(jīng)成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社會問題,他被不少犯罪學家和刑法學家喻為難以醫(yī)治的“社會痼疾”。無論是在一些發(fā)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還是處在發(fā)展中的國家,大都面臨著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嚴重狀況。據(jù)《不列顛百科全書》披露,嚴重罪行的實施者大多數(shù)為25歲以下的青年人;在逮捕的人犯中,11-17歲的青少年占1/2,18歲以上25歲以下的占3/4;在殺人犯中,25歲以上的占2/3.在美國,據(jù)聯(lián)邦調查局統(tǒng)計,從1989年至1993年,14歲至17歲的男性少年所犯殺人罪增加了165%;每10萬名10歲至15歲的少年兒童中,有156人進了少年犯管教所或再教育中心;被稱為“犯罪之州”的佛羅里達州,1992年有70多萬人次因犯罪遭監(jiān)禁,其中包括8.7萬青少年。(1)在我國,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來,青少年犯罪率也大幅度上升。目前,我國青少年犯罪占犯罪總數(shù)的70-80%,(2)加上犯罪黑數(shù),實際上還要高于這個數(shù)字。
青少年這個概念在犯罪學中一般是指已滿14周歲而不滿25周歲的人。這個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兩個年齡段的人群,橫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兩個年齡區(qū)域。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義是指已滿14周歲又未滿18周歲的人,他們剛剛走上生理和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別是非的能力。但也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擾,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而已滿18周歲,未滿25周歲的人則屬于青年范疇,他們的是非觀、世界觀較之未成年人已大大成熟,但仍處于一種很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需要進一步加以鞏固。
這一年齡階段的人基本上處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過度的階段。從人的生理變化來看,青少年身體各個器官的成長速度急劇上升或發(fā)育趨于成熟,身高、體重、胸圍增加;性激素分泌水平明顯提高,第一、第二性征表現(xiàn)明顯。生理發(fā)展走向成熟。從人的變化來看,青少年的求知欲旺盛,好奇心強,社交需求增加,對他人的認可與尊重的需求加強;有虛榮心,性意識進一步增強,喜歡刺激,富于幻想,模仿力強,易受暗示;好勝心強,易沖動,好感情用事。有很強的獨立意識,但分析、判斷、辨別能力尚不完備,認識問題直觀、片面,其認知結構、情感結構和理智等方面均不夠成熟。總之,青少年的生理和水平處在一個趨于成熟而又不夠完善、穩(wěn)定的階段。不成熟、不穩(wěn)定是青少年的身心特點。
從青少年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來看,在教育上,由于基本上接受了九年義務教育,因而具備了一定的科學文化基礎,一少部分還接受了高等教育,具有高級、專業(yè)的科學文化水平,因為各方面原因而未受過教育的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但在接受教育的青少年當中,中途輟學和實際受教育質量不高的也為數(shù)不少。在經(jīng)濟上,大部分青少年未獲得經(jīng)濟上的獨立,其經(jīng)濟來源依賴于家庭;有經(jīng)濟收入的,也往往收入很低,積蓄微薄。另外,大多數(shù)青少年沒有形成正確的消費觀念。從總體上來看,青少年的經(jīng)濟基礎相對薄弱,消費觀念不夠成熟。在社會上,由于青少年的年齡小,閱歷淺,因而他們不可能擁有較高的社會威望和社會地位。在人格上,大多數(shù)青少年至少要受到家庭、學校、社會三方面的管束,雖然青少年有著強烈的獨立意識,但在外界環(huán)境的諸多約束下,尚未形成完整的獨立人格。經(jīng)濟基礎相對薄弱,社會地位低下與獨立人格不完全是青少年的社會特征。
拋去遺傳、反祖等犯罪生物學上的先天原因,內在動因與外在誘因是導致犯罪發(fā)生的主要原因。馬克思主義哲學告訴我們,客觀事物的變化發(fā)展是內、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內因起著決定作用,外因起著輔助作用。犯罪行為是一類具有負效應的特殊的社會事物,有其自身變化發(fā)展的規(guī)律和特征,犯罪人自身內在的動因是產(chǎn)生犯罪的根本原因;其所生活的外部環(huán)境中存在的各種誘因也對犯罪的形成有著不容低估的作用。因此,犯罪的產(chǎn)生是內在動因與外在誘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內在動因起著決定作用。不同類型的犯罪,其形成的原因也不盡相同,對于青少年犯罪來說,它與其他犯罪的根本區(qū)別就在于犯罪人本身的不同,確切地說,是犯罪人年齡的不同。青少年的年齡特征決定著他們不夠成熟、完善的身心發(fā)育水平,決定著他們相對薄弱的經(jīng)濟水平,決定著他們相對膚淺的社會閱歷和較為低下社會地位。因此,青少年的犯罪類型也集中在某幾類犯罪領域中,而有些犯罪,如職權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幾乎不涉及青少年。
犯罪的形成是多種復雜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青少年的身心特點和社會特點決定著其內在動因上的不穩(wěn)定性和外在誘因上的易受感染性。由于青少年結構不成熟、不穩(wěn)定,社會閱歷淺,對問題認識直觀、膚淺、片面,使其在面對較為復雜的問題時,一方面,自己往往缺乏冷靜的思考與正確的分析、判斷,容易形成錯誤的念頭,產(chǎn)生錯誤的結論,從而導致錯誤的行為。另一方面,青少年分析、判斷能力不成熟,獨立人格不完善以及經(jīng)濟上的依附性使其抵制誘惑與判斷正誤、是非的能力相對低下,容易被表面現(xiàn)象所迷惑,被復雜現(xiàn)象所困繞,加上自身強烈的獨立意識與好勝心,易沖動而不理性的個性特征,常常在已經(jīng)作出錯誤的決策和行為時難以接受家人和其他人的勸阻,不知悔改,一意孤行,最終導致犯罪;或是自己能夠察覺自身的行為欠妥,但在“哥們意氣”、“兩肋插刀”、“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等片面思想的支配下,感情、意氣用事,不計后果,將錯就錯。我們知道,矛盾普遍存在于客觀事物中,并且貫穿于事物發(fā)展的始終。形成犯罪的多種原因實際上是貫穿于犯罪始末的多對矛盾,犯罪的形成、發(fā)展正是這些矛盾共同作用的結果。就青少年犯罪而言,這些矛盾具體表現(xiàn)在:迅速發(fā)育的生理水平與相對落后的水平的矛盾;不完備的獨立人格與強烈的獨立意識的矛盾;不夠強大的智力、體力與強烈的好勝心的矛盾;薄弱的經(jīng)濟水平與不健康的消費觀念的矛盾;低下的社會地位與渴望得到他人尊重的矛盾;強烈獨立意識與多重的外界約束力的矛盾等等。
青少年的身心特征和社會特征決定著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1、暴力成分明顯。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傾向日益明顯是當前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一個特征。據(jù)涂敏霞的《第四屆亞洲青少年問題國際研討會綜述》表明,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型犯罪案件在1991年末僅占總數(shù)的7.8%,1995年底猛升到21.95%,1996年更達到36.2%。而從犯罪類型來看,在近十年中,青少年殺人罪犯一直占全部殺人案犯的50%左右,流氓案犯占70%以上,強奸案犯占55%以上,傷害案犯占67%。其中以搶劫案為例,50年代青少年搶劫犯罪僅占1.25%,80年代時占5.88%,而目前已飆升至25%左右。(3) 諸如 3月23日中國青年報頭版頭條報道石家莊市20多名青少年持械斗毆,造成兩死兩傷的慘劇之類的新聞,屢見不鮮。究其原因,根本上來說是青少年身心發(fā)展不平衡造成的。暴力成分主要體現(xiàn)在犯罪的手段上,而能夠作為犯罪手段的根本要素不外乎體力和智力,體力在犯罪中的外化表現(xiàn)主要就是暴力。青少年在犯罪中之所以傾向于使用暴力,正是因為他們在生理的發(fā)展水平上已接近成人,基本上已處于一生當中的顛峰狀態(tài),而智力的發(fā)育相對于體力來講,相對要落后不少。對于青少年來說,他們的體力比其智力有著明顯的優(yōu)勢,因而體力自然是他們用為犯罪手段的首選。此外,暴力犯罪還有行為模式簡單,耗時少,易操作,突發(fā)性強的特點,這與青少年分析、思維水平不成熟,易沖動的特點是分不開的。
2、案情簡單,激情犯罪多。青少年犯罪在事先往往沒有明顯的動機和明確的作案目標,沒有細致周密的謀劃部署,通常只是因為某些偶發(fā)事件而突然起意,在直接欲望的支配下發(fā)生的犯罪占多數(shù)。據(jù)有關部門統(tǒng)計,在青少年犯罪中具有突發(fā)性質的案件約占57%。(4)從青少年的犯罪中基本上能夠看出其原始動機,如為滿足自己支配欲而發(fā)生的傷害、兇殺案件;為滿足占有欲而發(fā)生的搶劫、盜竊案件;為滿足性欲而發(fā)生的性犯罪等。犯罪動機的產(chǎn)生根源于人的不平衡,人們在出現(xiàn)不平衡時,就會產(chǎn)生欲望,就會采取相應的措施去滿足欲望,試圖以非法手段謀取平衡的動機就是犯罪的直接動因。青少年的機制不成熟,經(jīng)濟、社會地位較低,往往不能夠理智控制自己的或通過多種正當途徑去滿足自己的欲望,犯罪便成為其實現(xiàn)平衡、滿足欲望的途徑。犯罪源于不良的動機,不良的動機根源于不健康的,青少年的不成熟、不穩(wěn)定,容易形成不健康的。而對青少年健康的教育和引導薄弱,導致青少年健康不足,又是青少年產(chǎn)生不良的重要原因。
3、團伙犯罪現(xiàn)象突出。據(jù)某市對30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調查統(tǒng)計表明,結伙犯罪有21件,占70%,從14歲到17歲,結伙作案比例與年齡增長成反比,其中14歲的少年作案結伙率為100%。(5)產(chǎn)生這種現(xiàn)象的原因有兩點:一是對于青少年而言,由于缺乏足夠的體力、智力、膽量和經(jīng)驗,單獨作案往往難以成功,結成團伙可以互相壯膽,減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二是青少年渴望被同齡人關注的在獨生子女的家庭里,在學習壓力巨大的學校里都無法得以完全的滿足。于是他們不得不轉向社會。這種小團體化的不良現(xiàn)象往往就是團體化犯罪的前身。
在發(fā)展趨勢上,青少年犯罪呈現(xiàn)“低齡化”、“女性化”、“惡性化”和“智能化”的發(fā)展勢頭。例如北京藍極速網(wǎng)吧縱火一案,四名案犯全部為未成年人,包括一名女性;在手段上,采用夜間作案,汽油焚燒,堵門等較為復雜的手段,造成當場死亡25人的極其嚴重的后果。青少年犯罪的這種趨勢與當今青少年身心發(fā)育提前,女性的社會地位提高以及工業(yè)化、市場化程度的迅速發(fā)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這里不作詳述。
前面說過,青少年的年齡和身心狀況決定著他們的經(jīng)濟、文化等社會狀況,即青少年本身的各種條件決定著他們生活的外部條件。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除了前面列舉的經(jīng)濟水平、社會地位等個性條件外,還有其相應的共性條件,例如社會文化環(huán)境,地理環(huán)境,氣候環(huán)境等。這里所說的共性條件主要是一個時空概念,即一定時空條件下人們所共同面臨的外部環(huán)境;而個性條件則是指只在某一特定人群內部普遍存在的外部環(huán)境,如前面所說的經(jīng)濟水平薄弱,社會地位低下等只普遍存在于青少年群體當中。為什么同處在一種共性條件下,青少年人群的犯罪率會遠高于其他人群呢?其實答案已經(jīng)很明顯了,這正象同在一個教室上課,為什么有的學生成績好,有的學生成績差一樣。原因不在共性條件上。同樣的外部條件作用在不同的個體上,會產(chǎn)生不同的結果。用數(shù)學公式來表達共性條件、個性條件和犯罪之間的關系,就是a+x=y.a是常數(shù),表示共性條件(雖然事實上共性條件也是可以改變的,但相對于個性條件來說,它基本上是穩(wěn)定不變的,即一定社會歷史條件的相對穩(wěn)定性。);x是變量,表示個性條件;y表示達到犯罪的量。設n為達到犯罪的質變點。當y小于n時,表示不構成犯罪;當y大于或等于n時,表示構成犯罪,y-n的差值越大,表示達到犯罪的程度越嚴重。從這個公式來看,導致結果y變化的,只能是變量x,但a的大小也直接關系著y的大小。當x或a足夠大時,y恒大于n;當x或a足夠小時,y恒小于n.當然,這兩種狀態(tài)都是理想狀態(tài),在現(xiàn)實中是不會出現(xiàn)的,但現(xiàn)實中可以出現(xiàn)接近這兩種狀況的情景。十年動亂期間,整個社會環(huán)境惡化,很多人對打、砸、搶等犯罪行為不以為恥,反以為榮。五十年代中期至60年代,社會環(huán)境良好,出現(xiàn)了“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治安盛世景象。同時,這兩種情況也表明:再好的外部環(huán)境,也會有人犯罪;再惡劣的外部環(huán)境,也有人不犯罪。這進一步說明了內在動因的決定作用。因此,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在于其特殊的個性條件。換句話說,青少年犯罪率高的原因正是青少年自身的內在特點所導致的。
以往的青少年犯罪預防對策往往過分強調對外部環(huán)境也就是前面說的共性條件的改良,如清除精神垃圾,凈化文化市場;加強廉政建設等。這些方法可以對預防、治理青少年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采用這些方法要耗費大量的社會資源和較長的時間。筆者認為這種辦法舍本逐末,治標不治本。我們應當從根本入手,正本清源,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健康教育,盡可能地改善青少年群體存在的那些不利因素,解決或緩和青少年的身心矛盾,對于年齡、閱歷等不能改變的因素要通過強化教育,改善知識結構等辦法加以彌補和改善。從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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